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2010年年初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开展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对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据了解,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包括:《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此外,国务院还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等作出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