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2.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
3.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管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管理职责明确;
(二)已经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管理原则制定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励政策;
(五)建立突发性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演练人员培训制度,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人员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自觉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4.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函;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二)。
5.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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